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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企业
1.工商执照正本
2.企业法人身份证
3.刻章申请书
4.经办人身份证
二、各级党组织(常委、党组、纪委、总支部、支部)
1.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文件
2.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刻章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
三、各级党组织工作部门
1.本级党委批准文件
2.经办人身份证
3.同意刻章证明
四、镇(街道)政府
1.区政府批准文件
2.经办人身份证
3.同意刻章证明
五、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
1.本级镇(街道)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2.同意刻章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
六、区属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1.区委区政府保密室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
七、民办非企业、民间组织类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政部门开具《民间组织刻制印章介绍信》
3.负责人身份证
4.经办人身份证
八、社会团体类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民政部门开具《民间组织刻制印章介绍信》
3.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九、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类
1.建设部门同意设立“XX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审批表”
2.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
1.属培训机构类的,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民间组织刻制印章介绍信》
4.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
1.教育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民间组织刻制印章介绍信》
4.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二、公立学校
1.批准成立文件
2.《事业单位登记证》
3.校长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4.刻制钢印的,需出具教育部门的证明文件,规定钢印内容
一三、商品交易市场类
1.“市场登记证”或“商品交易证”
2.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四、律师事务所类
1.司法部门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2.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五、社会福利机构类
1.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
2.民政部门开具《民间组织刻制印章介绍信》
3.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六、临时建筑工程项目部类
1.“工程中标书或批文”
2.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七、异地刻制印章类
1.提供异地公安部门批准的跨区“刻章许可证”
一八、卫生站、私人诊所
1.营业执照
2.执业证
3.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一九、企业内部医务室(只限于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
2.执业证
3.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1.执业证
2.事业单位登记证
3.民办非企业需到民证非企业登记证
4.区级卫生部门加具意见
二一、金融、保险类
1.工商执照正、副本
2.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二2、部队印章
1.凡需刻发带有部队番号、代号的印章,必须持有军和相等于军(或被委托的师或相等于师)以上司令部的军务部门的介绍信,并以其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的规格为准。
2.经办人身份证
二三、刻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印章
1.法院判决书
2.致公安局的函件
二四、宗教类
1.按区、镇管辖权限,由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族宗教科和镇府、街办加具意见。
2.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五、工会行政印章
1.区总工会出具的《雕刻工会组织印章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补办遗失公章
1.区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的申请,签名捺指印
3.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
二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等补办遗失公章
1.区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共同申请或集体会议决议、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并按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上所列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人数,全部签名捺指印
4.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
5.以上手续由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或签发委托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