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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第一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
1、省、市(区)编制委员会、政府文件、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非单位负责人办理业务时提供,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
第二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业务时提供)
4、各类业务类章按类别携带资料
1) 合同专用章:开户许可证
2) 报关专用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3) 报检专用章或代理报检专用章:自理报检单位许可证或代理报检单位许可证
4) 工会的公章和财务章:工会成立批文
5) 企业党组织、纪检部门公章:该组织成立的批文
6) 企业刻制其他各类专用章: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
7) 分支机构刻制公章:刻章说明报告(总公司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8) 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书
9) 停车场刻章:停车场许可证
10) 并刊中英文、民族文字公章说明:
i.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图章式样为椭圆形,须刻英文公章的必须并刊中文;
ii. 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公章(公章为圆形,英文译名必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证明,均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iii.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制作公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业务时提供);
3、各类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类别携带资料
1)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 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职工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或《办学许可证》
4) 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书》
5) 外地驻粤机构或办事处:驻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或备案关明文件和刻章介绍信
6)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7) 记者站、杂志社、报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国家、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
8) 内部保卫部门:成立该保卫部门的文件
9) 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备案证明》
10) 司法鉴定机构:省司法厅核发的《准予登记决定书》
11)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人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刻章证明(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会计事务所)
12) 宗教组织:省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单位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同意刻章的意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13) 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
14) 居(村)民小组: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刻章介绍信
15)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区以上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
第四类: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业务时提供);
3、各类商业性银行或金融机构按类别携带资料
1) 银行单位:《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2) 托管产品:证监会或银保监会设立托管产品的批复、《营业执照》、证监会或银保监会出具的刻章说明材料
3) 银行理财产品: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4) 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民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
5) 基金专用章:证监会、银保监会的批复文件,制定证券公司、银行凭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第五类:清算组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业务时提供);
3、各类清算组按类别携带资料
1) 法院宣布破产:破产公告(法院颁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刻章公函
2) 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刻制公函
3) 企业自行清算:股东决议书(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所指定的清算组组长
4) 提供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六类:临时性组织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业务时提供);
3、各类临时性组织按类别携带资料
1) 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省、市(区)有关批文,由政府部门加具意见的刻章说明材料,公章样模须注明年限
2) 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且为政府立项的,只许刻公章。基建单位需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筹建许可证》;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其他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
3) 图书编委会:成立图书编委会的决定文件、由成立该编委会的出版社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刻章说明。